“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被判不侵权,无需多言。
2024-10-30

原标题: 小黄鸭 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 广东高院: 核桃小鸭 为不同元素设计形成的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 核桃小鸭 与 B.Duck 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 又称 小黄鸭 ,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 核桃小鸭 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 核桃小鸭 。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 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 。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 B.Duck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B.Duck 与 核桃小鸭 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 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 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 核桃小鸭 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 核桃小鸭 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 漫画动物2000例 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 游泳 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 大黄鸭 。将 核桃小鸭 与 B.Duck 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 B.Duck 与 核桃小鸭 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 核桃小鸭 创作于 B.Duck 发表之后,无论 核桃小鸭 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 B.Duck 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 核桃小鸭 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 核桃小鸭 与 B.Duck 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 核桃小鸭 与 B.Duck 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 水蜜桃 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 B.Duck 所独创。 核桃小鸭 与 B.Duck 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 接触+实质相近似 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 接触 要件成立。而 实质相近似 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 实质相近似 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 B.Duck 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 B.Duck 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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