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主持人:《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副总编辑冯文礼 我们举办此次论坛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与创新应用。 此次研讨会议题主要是围绕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热议的短视频版权问题,研讨治理之策,探讨治理之道。我们知道,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基于此,研讨会专家学者覆盖版权保护领域方方面面,来自司法机关、行业组织、高校以及相关企业专家代表共聚一堂,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为构建版权大保护格局,破解短视频保护难题,推动短视频版权保护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第一单元 短视频行业版权生态优化 主持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刘文杰 移动互联网将中国带入了全民视频时代,相比于长视频既存在于线上也存在线下传播,传播通常由权利人实施的特点,短视频传播更多的呈现为平台传播、用户分享方式。 对于仍在快速发展中的短视频传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政策与时代需求。首先应当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对简单的切条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同时不能仅仅因为视频中存在剪辑内容就断定侵权的存在。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制作者通过巧妙的剪辑给予观众不同的呈现,进而达到对原作的批评或戏谑效果。不同类型的短视频大量存在,其中既有侵权视频也有合法视频,平台不得不分缘由对用户上传短视频一删了之,而应根据权利人的通知以及侵权的明显程度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总体来说,平台采取的措施不得造成正当言论与合法表达受到严重抑制的结果。 从目前权利人的表态而言,其主要针对将长视频加以切条、合辑、压缩的简单搬运行为,并非一概反对以长视频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长视频权利人亦愿意在有合理付费标准的前提下开放素材使用接口。由此可见,妥善解决短视频传播中的争议,其理想方案在于积极寻求合理平衡权利人与平台利益并兼顾公众创作热情的机制,实现权利人、传播者、平台等各方的共赢。 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副院长张歌东: 设立 二创 指数判断独创性高低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独创性是其艺术性的根本保证。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希望用电影短片的理念、水准来引领短视频,助力短视频未来成为相对独立的艺术形态。 简单梳理一下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类型: 剪刀手 类短视频,就是简单截取原画面加配音乐,没有独创性,是否侵权大家都有答案;原画面不变,加字幕加解说是一种类型;短短几分钟讲一部电影的梗概,剪辑后配上原创配音,极少改编故事的电影解说又是一种类型;再有就是电影解读,在解说基础上加了自己的主观评价,创作成分略高一些;电影盘点、横评通常会剪辑多部电影素材加上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视频评论更像是电影影评的视频版,关掉画面也能独立成章;影视混剪类视频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从剪辑创作角度来讲它的创作空间非常大,其剪辑手法多样,会使用大量素材,配以音乐,视听节奏浑然一体,围绕一个主题进行混剪的短视频也得到了不少观众的喜爱。 现在由影视作品 二创 短视频引发的版权问题愈加突出,毫无独创性的切条、搬运绝对是踩了版权的红线。但是目前海量的影视剪辑短视频发展迅猛,类型也多样,哪些属于独创性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何在?如何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发挥剪辑艺术的魅力?如何建立起符合网络时代要求的版权授予机制?这些问题希望引起各方探讨。 我们想从专业角度提出一个 二创 指数,希望能从视频的剪辑程度、音频的改编程度、主题的改编、故事的改编等几个维度,为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设计一个质量评定标准。 二创 指数越高,意味着独创性越强。我觉得未来的 二创 视频如果能在剪辑和改编上达到这样一个层次,这样的短视频就能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艺术形式,这也是我们从专业角度对 二创 视频未来发展的期待。 电影宣发机构伯乐营销创始人张文伯: 二创 视频的生产者像生产带头人 二创 更接近于艺术创作领域的 拼贴艺术 ,核心就是用各种现成的素材,比如报纸杂志、布块、包装纸,用来重新剪辑、排列、粘贴成一幅新的绘画或者雕塑。比如,毕加索就是拼贴艺术特别重要的早期推动者。 弹幕就是一种经典的 二创 形态。在B站播出的原创内容和公屏上飘过的弹幕,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内容体。这些弹幕赋予原创内容新的意义和情绪,当网友到B站来看《西游记》的时候,他看的已经是一部经过 二创 进化的新作品了。 关于 二创 是不是创作,有人认为需要考虑的指标是新脑洞和原版视频谁是二次创作作品的灵魂。比如,人教社的语文课本里有一幅杜甫画像,被 灵魂画手 涂改成一个挑水的彪形大汉,并题图 杜甫很忙 ,随后被网友疯狂转发分享。原本语文课本上的图画在这个语境下,只是一个 引子 ,真正引发网友共鸣的是改编插画,这已经是另一个内容了。它有点像给照片加的滤镜,但滤镜太抢戏,大家已经不关心原照片了。 所以, 二创 视频的生产者更像一个生产带头人,数字信息在这里既是最终产品,又是基础生产资料。美国视频网站YouTube对于版权内容的态度和做法是,建议原版作者把自己的原创内容在内容识别系统里进行认证,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它后面还有一句话:要是你仅仅是禁止所有的重新使用,那你就失去了新的艺术形式、新的观众、新的分销渠道和新的收入来源。 影视评论公众号主编吴燕雨: 辩证看待短视频对影视内容的影响 作为内容创作者,我们坚决反对直接搬运视频和切条等一切侵权行为,拥护和支持版权保护,并一直在积极贯彻正版化,但在推进正版化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实际困难。目前市场授权渠道比较少,甚至没有清晰的授权渠道,而拥有较多版权的中间机构大部分其实只拥有发行权或者整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授权二次创作的权利。在当前的机制下,由创作者、版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标准化程度不足,获得授权的成本高、效率低。此外,目前对于短视频的集体管理还有待完善,业界缺少一揽子、标准化的授权渠道。 作为内容创作者,我们希望能建立合法、合理的授权机制,使短视频创作者能够在合理的成本下获得合法授权。 同时,作为头部创作者,我们也希望自己的 二创 作品可以受到保护。希望从业者和影视节目观众都能用辩证的态度来看待短视频对影视内容的影响。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短视频丰富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已经成为重要流量阵地,也是影视行业在宣发环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行业的变化往往伴随着投机行为和灰色地带,在影视类短视频内容发展的初期,版权不规范的现象也确实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影视行业的利益。 阿里大文娱公司法务总监李巍: 短视频治理方案要与商业规则挂钩 目前让影视行业觉得短视频业务形态没有健康发展的,其实主要是切条、合辑、速看以及起到替代作用的短视频。一部影视剧投资金额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但现在的 剪刀手 没有任何入门门槛,成本投入极低,分分钟之内剪成的各种段落会形成合辑,观众观看合辑后,往往不会再回到长视频平台看原片。我觉得短视频治理要进行分层管理,要把重点放在危害大的现象治理上。我相信从短视频平台角度来讲,其实也不希望这种低质内容占用大量流量,对于真正有文化追求,或者有艺术追求的创作者来说,这不是未来创作的方向。 当我们在进行短视频行业治理的时候,可以寻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很大程度上,行业需要综合治理的方案,这种方案要与行业紧密结合,与商业规则挂钩。对于侵权盗版的视频制作者博主来说,行政处罚难以触及其根本,而对于版权方来说,又面临诉讼时间长、赔偿金额少的困境。我觉得平台、机构可以联合起来,推出一些措施,比如说在流量上扶持原创,对于低质内容则切断流量,或者说不提供奖金支持;鼓励广告品牌方减少与侵权账号的合作。 此外,我觉得需要大家联手起来鼓励原创。不过鼓励原创实施起来也需要注意两方面,一个方面是短视频治理不能靠一堵了之,还是需要有渠道开放出来,对于影视 二创 ,至少我们自己作为权利方,已经开放授权通道,让优秀的、有原创意识、有版权意识的创作者能够从权利方拿到授权。我们呼吁有人代表短视频制作者(比如MCN机构)能够坐下来与影视节目版权方商讨合理健康的授权模式,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鼓励原创,保护创作,同时又能各得其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视听新媒体中心内容一部影视组沙莉雯: 推进影视短视频创作良性发展 央视频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总台提出的 守正创新,把新媒体新平台建设好应用好 指示精神而推出的首个国家级 5G新媒体平台 ,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集全台之力构建的综合性旗舰新媒体平台,2019年11月20日正式上线。在充分发挥总台独家音视频优势基础上,进一步聚合社会优质资源,在内容上聚焦泛文体、泛资讯、泛知识三大品类,在形态上主打短视频、兼顾长视频,增加移动直播,致力于建设成为守正创新、真实权威、生动新鲜、轻松快乐、用户喜爱的新媒体新平台。 央视频上线以来,打造了亿万云监工 两神山医院建设慢直播 等现象级新媒体产品,创造了平台最高日活量982万人次的高峰。2021年4月7日,环球、军事、纪录、央视一套等总台节目中心垂类频道全新上线,标志着总台媒体融合向纵深不断推进。上线一年多,央视频用户活跃度和社会影响力稳居中央级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第一位,全国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第二位。 当下,国内的网络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用户数量与市场规模与日俱增。但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与争议也频频发生。其中,不少基于影视剧素材创作的短视频成为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前不久,影视公司、长视频平台、影视行业协会、各级媒体共同呼吁短视频生产者应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严打侵权行为,全网版权意识逐步提升。 央视频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舰新媒体平台,计划于年内推出影视 二创 大赛,大赛在版权素材方面,以总台自有影视版权媒资作为大赛的版权素材,同时联合社会影视公司,为参赛选手提供合法合规的创作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 通过典型案件判决规范版权秩序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工作主线是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以下案例可以体现法院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的判定方向。 短视频独创性认定 一点火花 规则。抖音短视频著作权案中,对于作品独创性认定中的 创作性 要件,我们提出 一点火花 规则,即对于篇幅有限、创作空间有限的作品,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否则这个行业只有制品没有作品。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也思考了短视频要以优质的内容传递主流的价值,才能够实现长远发展,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认为 带给观众精神享受 亦是创作性的体现。 为认定 适当引用 提供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图解电影案中,我们提出了认定指引。第一,使用目的方面,要求在12项合理使用情形列举范围之内;公益性或商业营利性并非考虑要素;介绍评论原作品或用于说明新的问题均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第二,使用手段方面,引用比例是最常用的衡量方式,包括引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和占二度创作作品的比例;但引用比例的判断并非绝对,决定性因素为引用是否存在必要性;引用部分与二度创作作品的融合度也往往被作为必要性的衡量因素。第三,使用效果方面,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通常取决于是否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可能取决于是否起到宣传效果、是否指明作品来源、是否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相竞争以及是否造成原作品的负面评价等。 平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其经营模式有关。配音秀案中,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的经营模式会影响其注意义务的判断,涉案软件是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往往会选择经典影视片段作为配音素材,所以这种商业模式客观上会诱导用户上传其他权利人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涉案软件的运营平台无疑将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 合理使用判定与许可机制构建应受关注 在短视频侵权判断当中,要重视合理使用制度为一些作品使用行为预留的空间。 适当引用中蕴含着《著作权法》关注的重要价值,反映着重要的利益平衡:适当引用对于权利人的整体利益影响非常小,但同时对两方面价值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公众的言论自由,包括对他人作品及观点的评价、批评;另一方面是新作品的创作,文艺创作理论中也会有一些引用、互文等手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表达、创作效果。 创作、个人表达以及社交性表达都是现在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方面。当前,视频成为新型的大众表达和创作的符号媒介。今天的人们,特别是年轻人会通过视频进行信息获取、自我表达和社交活动,这已经构成了他们日常文化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部分。对《著作权法》条款的解释也要观照到这方面利益,在保障在先创作者的权益的同时,需要促进一种便于通过视频来进行表达和创作的欣欣向荣的社会文化。 同时,我们要注重关于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及许可机制的构建。 数字化技术发展以来,人们已经从许多方面进行了努力。例如,知识共享组织提供了标记体系、代码体系及合同体系,为著作权人方便地表明允许作品在何种条件下进行利用提供了便利;一些网络平台也采用了一定的侵权内容过滤算法;一些机构开展了基于区块链的在线作品权属、侵权证据存证,以及智能网络侵权监测及辅助维权的业务;互联网法院也推出区块链存证平台,并对区块链证据的采用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技术的发展为各方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潜力大幅度降低在寻求许可和支付中的交易成本。 第二单元 短视频版权治理新机制构建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 随着移动端成为大家利用互联网获得信息最重要的窗口,碎片化阅读、短视频也就成了这个时代更流行的传播方式。同时,互联网传播使得人人都是创作者成为可能。电影点评、解说是短视频中的重要类型,也是二次创作的主要形态,这里面涉及合理使用的界限和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知识具有累积性,我们每个人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行。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不是新问题,在现有知识产权的框架内可以解决。其实长视频的代表——电影,大部分也是二次创作,如对小说、漫画的改编。这个时代的电影更是如此,为了减少电影投资的风险,越来越多的电影是对已经广为流传的作品的改编。但知识的累积性并不影响大家尊重知识产权,电影的二次创作建立在授权的基础上,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同样需要建立在授权的基础上。 将心比心,短视频同样会形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爆款的短视频不但带来流量,也会给创作者带来财富。作为短视频的创作者肯定也希望他人尊重著作权。当然,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并不能豁免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目前社会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提供更多的已经获得授权的素材以及如何保证影视作品的合理回报。在这个方面,各个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有机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政操: 加强法律、标准和技术的协同合作 短视频产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与长视频应是共融共生,相互促进的关系。 4月份多家影视机构发出的加强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倡议反对的并不是短视频本身,也不是短视频原创作者,而是过度搬运、粗暴拆条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是对原创作者劳动的窃取和对版权产业的极大损害。真正具有创意的原创作品是受大家欢迎的,比如一些影视剧的现场花絮,仅仅几十秒就可以达到上亿次的播放量,也起到了促进影视剧宣发和传播的作用。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业态,我们在关注其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如何持续健康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想建立长短视频新的合作机制,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要内容合规。各方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规则,提倡正版打击盗版,大力保护和扶持原创。只有在规则的范围内发展,才能保障公平的版权市场秩序,才能让真正的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真正起到版权激励创新的作用,才不会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形成良性的产业与行业间的互动。 第二是加强短视频相关标准制定。短视频版权内容纷繁复杂、数量巨大,因为缺少行业标准、授权标准、版权识别标准,区分正版和盗版难度很大。此外,对于什么是短视频、短视频的时长应该是多长、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等问题,都涉及标准的细化和制定。 第三是加强技术手段的创新。长视频和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技术层面的合作,对侵权盗版进行事先拦截,通过技术手段整体提高平台甄别侵权盗版的能力和速度,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同时,各相关平台还要加强账号管理,不断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只有通过法律、标准和技术的同力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各方发展的平衡,才能真正保护原创作者,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经理朱媛: 进一步厘清平台、MCN和用户的责任关系 目前,短视频整体使用时长较长,其已成为继即时通信后第二大应用产品。在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短视频行业也暴露了严重的侵权问题,尤其是在影视综领域。目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切条搬运型为主,属于非常简单粗暴的盗版侵权,会对权利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第二类是解说类视频侵权,典型的就是用速看方式来解说一部电影或电视剧,这类解说对整个故事的发展脉络、剧情、人物关系进行详细讲解,已经远远超出介绍和评论范围,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替代。第三类是混剪类的侵权,通过几分钟影视混剪,可能引用十几部影视剧,会侵犯片段所属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此外,像鬼畜类的视频除了涉及著作权类侵权,还可能涉及对名誉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侵犯。 随着短视频产业迅猛发展,大量MCN机构已经成为短视频产业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平台、MCN机构和达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承担需要进一步厘清。首先,三者之间存在强共生关系,平台会管理和扶持MCN机构,MCN机构会对旗下主播、达人进行孵化,为他们提供商业机会等。主播和达人会根据平台话题投喂以及商业化任务持续向MCN机构提供内容,增加MCN机构的品牌声誉以及内容的持续输出,平台以此可以获得更多用户时间和关注,然后再将流量反哺到MCN和相关达人。这体现了三者之间的强共生关系。 经监测发现,大部分头部 剪刀手 账号有加入到MCN机构当中。当侵权发生时,三方应该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是权利人非常关注和亟待明确讨论的问题。 我们认为,MCN机构和达人或者主播间具有非常强的绑定和利益关系,双方属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同体,当有侵权内容产生以后,MCN机构是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关于短视频侵权的治理,应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鼓励原创。作为短视频平台应该有更多的主动行为,履行平台应尽的义务。版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从来不是相悖的,大家需要共同探讨合理的授权和使用机制,在良性健康的生态下,才能推进整个产业的发展和共赢。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任李丹林: 短视频各行业主体应共享共赢 版权制度的宗旨首先是鼓励创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是推动传播,使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探讨短视频的版权治理问题,就是既要保护好内容生产者的权利,也要保障好内容传播者的相关利益。由此,对于短视频版权治理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考虑。 综合角度,就是要对短视频领域各个方面的问题统筹思考。首先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处置方面。在其作品上传到传播平台上的时候,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权利应该做出声明,是完全保有,还是部分放弃,后续使用者可以如何利用等。从创作制作方面,相关组织和主体可以考虑建构一个侵权风险指数体系,给广大的专业短视频制作者、上传者事前提供一个参考的依据。从用户和平台关系方面来看,要优化平台用户协议,在这个基础上再就上传的作品,专门签订一个作品协议。从专门制作机构传播平台之间的关系看,可以探索专业制作机构,如推动行业组织与传播者平台之间事前达成一揽子协议,除了对完整作品规定必须事先获得授权才可传播之外,针对利用长视频原作品制作短视频的、超出合理使用的,时长不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分钟或三分钟的,视为事前许可(类似法定许可),但是使用之后,可在一定的期限根据使用情况来计算应该向权利人支付的费用数额。 发展角度,就是对于解决版权纠纷的规则和制度也要做与时俱进的发展和改变。平台要强化管理责任,加强防范侵权内容传播的责任。同时,也要看到新型的传播模式和形态对于一个作品的市场价值的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考虑权利限制的界限。 多元共治角度,就是在注重运用公权力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多种主体的作用。当然,政府除了履行监管职责,还应该引导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包括版权侵权内容过滤技术、监测技术、数据统计系统等;同时引导鼓励、培育相关的行业机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展、发挥作用。 短视频领域各个产业链条、各类行业主体应该是共生共融、共享共赢的关系;应该在法治框架之下,探索科学、细化、理性、兼顾各方利益的授权机制,优化短视频版权秩序,最后实现普遍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景健: 实务中对平台责任判定合理性有所突破 短视频使用影视素材,存在如何明确短视频平台责任以及如何建立高效、公平的交易市场、交易机制等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搬运、切条、合辑、速看这种相对完整地搬运影视剧的全部内容或通过浓缩剪辑形式使观众可以相对完整地了解剧情的短视频,属于侵权短视频,对这一问题基本没有疑问。 考虑到此类视频基本上都是用户生成内容,所以主要问题是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分配。在实务中,近年来对传统避风港原则是有反思和突破的,法院尝试采取权益和责任相一致原则进行审判,对于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被动性及免责条件认定有了一定突破。如发生类似纠纷,短视频平台大概率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并可能承担责任,因此,平台如何在技术及成本可行的范围内建立监测和核查机制、对长期多次侵权的用户应采取哪些预警惩处机制,值得引发思考。 短视频对影视节目的 二创 有截然不同的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单一作品评论、配音/配字幕/配像、混剪、修改等。在丰富的状态之下,无法对 二创 是否会构成版权侵权进行简单评价,需要回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对于单一作品具有再现性的评论视频,虽然最终落脚点是评论,但还是会产生对影视作品的替代性,较难构成合理使用。而在某些混剪视频中,因使用作品数量多、持续时间短,且是为了表达观点或特定的审美目的而使用,不会产生替代效果,这种情形更应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 合理使用 与 平台责任主体 应综合判断 与目前短视频市场上的丰富形式相比,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短视频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常见涉及短视频案件更多是集中在长视频切条等案件中。虽然案件数量并不太大,但对于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实务界一直十分关注,其中以二次创作问题关注度最高。 那么,一旦涉及二次创作,制作者首当其冲提出的抗辩理由就是 合理使用 问题。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判断过程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因何种目的而使用。纵观22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均与商业使用不相关。但不容忽视的是,短视频本身具有流量价值,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谁获取流量,谁就获得了获取经济收益的命门。如果短视频的制作者通过增加浏览量获取收益,则很难证明其使用目的是非商业性的。 其二,使用作品的 质 与 量 。不仅要把短视频使用的内容与原权利作品体量进行对比,同时还需要将使用内容和短视频本身进行对比。 其三,是否会影响权利人的潜在市场利益。短视频市场与传统影视作品市场已经开始分化并相互独立,未经许可制作短视频,可能会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以上三要素在判断合理使用时应重点予以考虑,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平台责任主体方面,短视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也应综合考虑平台的具体行为、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直播平台的主观过错后进行判断。 在考虑平台主观过错时也有一些判断因素。对于采取措施的合理时间问题,核心是要看通知后、删除前的这段时间内,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措施后,有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扩大后果。具体来看,可以参考侵权内容在这期间内点击量、浏览量、传播量有无明显变化。因此,判断处理时间是否及时、合理,时间不是关键,关键是流量,因为流量才是真正损失,也是真正获利。对于直接获利的理解,任何服务模式都存在着获利的情况,但是需要区分的是获利是基于网络服务本身,还是基于具体的作品内容,防止获利判断过度泛化。 完美世界影视副总裁、法务负责人石青山: 维护权利也要促进合法使用 在互联网和数字环境下,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面对多样化的使用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困难,这导致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的认定存在困难。同时,多元的使用形态也导致在使用影视作品的授权方面,如何设定合理且可被接受的价格体系等成为现实课题。 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影视视频行业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自律机制。比如参考仲裁制度,建立以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行业组织负责实施,企业自愿参与并遵守的自律机制;设立一个中立且有一定权威性的针对疑似侵权行为的自律判断机构,建立行业共识的疑似侵权产品的自律判断标准,相关平台采取快速措施防止侵害后果扩大,建立保证金制度等。 对短视频版权治理的目的不是禁用影视作品。版权方维护权利不应是为了垄断权利,而应是促进合法使用,促进行业发展,最终起到促进文化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影视作品维权上保持一个合理限度的同时,应考虑开放授权入口,让二次创作者能够合法地使用影视内容。在完善影视作品保护机制的同时,需建立适应短视频行业的快速授权机制。建议该机制包括:建立合理使用的规范,确定什么内容可以用,怎么用;设定合理的授权费用,以及适应行业特点的授权类型,例如打包授权、包月授权、预付授权等多种类型;推出便捷的授权手续,先授权生产再事后审核纠正;多家影视作品版权方联合授权,建立授权内容池,扩大该体系的广泛适用,在这方面,行业协会可起到重要作用。 研讨会总结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 近期,因70多家影视机构和500多位艺人联合发布的维权声明所引发的短视频版权争议是互联网行业最热点的事件。本次研讨会上,来自政府执法部门、行业协会代表、学者、法官、创作者、互联网企业、律师等多位代表共同开展对话交流,既提出了问题,表达了各自的观点立场,也有很多共识和建设性意见。回顾互联网行业发展历史中的很多版权争议,都是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得以圆满解决。相信这次长短视频版权争议也会在理性对话和积极行动中达到各方合作共赢的效果。短视频版权治理既涉及言论自由、文化权利的保障,也涉及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多方共治。希望各方携手,相向而行,探索法律、技术、经济等多种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也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在决策时既要有法律视角,也要有产业视角,实现原创者、二次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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