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文学已成为版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户规模达4.6亿人,市场规模达288.4亿元,但同时,侵权盗版给网络文学市场带来的损失也超过60亿元。 6月18日,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湖北武汉举办,会上,华著盛阅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监黄继墨表示,当前网络文学呈现侵权传播途径杂多、盗版链条化等特征,行业版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其实,新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网络文学领域,在数字音乐、短视频、在线教育等领域也有体现。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保护挑战,是版权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论坛探讨的话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在论坛上表示。 面临保护挑战 如今,版权产业对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于近日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1.18473万亿元,同比增长23.6%,短视频等新业态展示出巨大的潜力,产业结构更加多元。同期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则显示,网络版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挑战,如网络盗播盗版利益链成熟化、取证与维权打击难度大等,有待多主体齐发力营造网络版权保护新生态。 在网络版权保护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为其他领域提供了模板,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在不断产生。 科技赋能数字音乐产品和内容不断变革的同时,也给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诉讼法律顾问黄镭表示,相较于传统音乐,新技术下数字音乐版权因其维权时所需计算的实际播放量、下载量等更加难以核算,因此维权难度更高。 这一问题在在线教育领域也有所体现。去年,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在线教育异军突起,市场获得迅猛发展,但涉及的课件等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魏嘉表示,当前在线教育课程的侵权盗版已经形成 报名录屏、剪辑整理、上传网盘、宣传推广、销售分发 的完整产业链条,团伙作案的特征非常明显,且很多侵权人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权利人很难直接获得侵权人实名制信息,因此维权难度较大。 同样,在网络文学、短视频、直播等领域,伴随产业创新发展,新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断出现,保护模式亟待创新。2017年以来,湖北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万件,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版权方面的纠纷,不少案件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品案例。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的裁判原则,合理界定新业态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产业保持活力,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表示。 形成共治格局 如何进行创新性保护,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思考、探索。 对于音乐权利人维权问题,黄镭建议,权利人可通过科技赋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例如引入区块链等技术管理版权,进行可视化维权,并打通电子取证系统,提高质证效率,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对于在线教育版权保护问题,魏嘉提出,权利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请网络平台提供个人账号的实名制信息,从而确定被告,并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确定侵权作品数量和损害后果。对于网络文学权利人维权,黄继墨建议,一是发函投诉,对于纯粹的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可向平台方进行投诉,对于小说APP等,可向应用商店发函要求下架侵权盗版APP;二是进行行政投诉,可根据属地原则,向各省版权局和文化执法部门投诉;三是采用普遍的维权策略进行民事诉讼;四是进行刑事举报,针对专业化、集团化的侵权方,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对于近期备受关注的短视频领域版权之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尹为表示: 短视频行业的各类权利人及短视频平台应当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即权利人要高度重视在作品上注明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积极开展版权登记;平台要强化事先审查机制,管理好用户上传的作品,并完善事后删除机制,设立畅通的侵权投诉通道,及时移除侵权内容,而平台可与自媒体人进行合作规避版权纠纷。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宁立志也认为,对于短视频侵权治理,要着眼和着力于事先的侵权防范,而非事后的司法救济。 司法应依平台类型和个案情况,来判断平台如何承担责任。 他表示。 面对保护新趋势,我国正在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此,汤兆志表示,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完善保护体系。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要加大版权执法力度,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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