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记谱是否能产生新权利?《玛依拉》案终审判决,直接看内容。
2024-10-23

原标题:从集体中来,到个体中去——从歌曲《玛依拉》著作权纠纷案看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司法保护逻辑  有 西部歌王 之称的王洛宾,一生致力于西部民歌的创作和传播事业,搜集、整理、创作歌曲1000余首。围绕着民歌的原始词曲和后续演绎,王洛宾先生的诸多经典被广泛传唱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歌曲《玛依拉》著作权纠纷案近日终审宣判,此案中有关对民歌记谱是否能产生新权利的讨论尤其受到关注。 王洛宾版《玛依拉》是否构成作品成争议焦点  歌曲《玛依拉》系在我国新疆、青海等地哈萨克族等民族中经由世代传承而流传下来的民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 西部歌王 王洛宾的继承人主张王洛宾对民歌《玛依拉》进行了整理等演绎行为,并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  湖南卫视《声入人心》节目中播放了由高天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播放时还附带有如下简介: 《玛依拉变奏曲》改编自哈萨克族民歌《玛依拉》,该曲不仅保持了民族音乐风格,而且吸纳了西方变奏曲和花腔演唱技术,是演唱难度极高的花腔女高音作品之一。 之后,某视频平台用户将高天鹤在《声入人心》节目中演唱《玛依拉变奏曲》的视频上传至视频平台。王洛宾的继承人认为高天鹤和视频平台运营方侵害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王洛宾版《玛依拉》是否构成作品。  对此,法院认为,歌曲《玛依拉》本身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可以恰当的方式自由地使用。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当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基于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过程中的即兴性和广泛性,依据同一民歌进行的整理,不同整理者在相关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构思,即可产生不同版本,而独创性就蕴含在整理过程中。王洛宾版和案外人刘烽版《玛依拉》均为独立完成,二者的旋律在整体上基本相同,但部分小节的音符、节奏上存在一定区别,这些差异融入了不同演绎者的个性化构思和意志。结合各种文献资料记载可以确定,王洛宾对民歌《玛依拉》的整理付出了较长时间和劳动,遂认定王洛宾版《玛依拉》 记谱 的曲调能够体现其个性、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高天鹤、视频平台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洛宾版《玛依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明确王洛宾版《玛依拉》的权利边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只涉及新创作的部分,也就是演绎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但无法延伸到原作品本身,不能将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纳入保护范围。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有其特殊性,特殊在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空间狭小,因此,侵权认定时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著作权人应对他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再创作予以适度容忍。具体到该案,王洛宾版《玛依拉》和《玛依拉变奏曲》,就曲调整体而言基本相同,但两者对应部分在旋律和节奏上均存在一定差别,演唱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而区别部分恰恰是最能体现王洛宾版《玛依拉》演绎作品个性化的独创部分。因此,法院认定,王洛宾版《玛依拉》和《玛依拉变奏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民间文艺衍生作品著作权保护应注意权利边界问题  回顾该案,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权利边界问题值得深思。  作品的产生是一个层垒、叠加的过程,离不开对在先作品、素材的借鉴。对独创性的判断,就是要从特定表达中分离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素材与尚处于保护期内的作品,明确能够保留下来的内容。相比于其他类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取材于流传时间长、范围广、变化多的民间文学艺术,可选择的自由空间更为狭小。对于此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笔者认为应当秉持更为宽容的态度,在满足最低独创性要求时,就可以认定构成作品。  具体到本案,音乐作品的核心要素是旋律和节奏,只要旋律和节奏存在差异,音乐作品所呈现出的效果就会有明显不同,对于音乐作品是否涉嫌抄袭的判断,没必要也不应当孤立地比对单个音符。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对于从同一种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出来的不同作品,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剔除该民间文学艺术的稳定部分,只比对演绎部分。毕竟,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稳定部分,演绎者没有作出具有独创性的贡献,自然也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法理基础。  本案中,民歌《玛依拉》是民间文学艺术,任何人都有权利进行演绎。王洛宾版《玛依拉》与刘烽版《玛依拉》均源于民歌《玛依拉》,曲调相同的部分,就是民歌《玛依拉》的稳定部分,属于公有领域,二人只能对各自独立演绎的内容分别享有著作权,彼此不发生冲突。同样的道理,王洛宾版《玛依拉》和《玛依拉变奏曲》的独创性体现在各自的演绎部分,王洛宾的继承人不能对曲调整体也就是民歌《玛依拉》的主要部分主张权利。 衍生品权利不应扩张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稳定部分  笔者认为,整体来看,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事实上遵循着 从集体中来,到个体中去 的逻辑。  所谓 从集体中来 ,是指该类作品的创作基础,是经过长期流变、权利主体身份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简单套用既有的《著作权法》规则解决作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 到个体中去 ,是指该类作品的创作结果,是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创作者的各项身份信息很明确,新表达可以和民间文学艺术中的稳定部分有效区分,能够套用既有的《著作权法》规则解决该类作品的利用和保护问题。 从集体中来,到个体中去 ,意味着我们既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持更为宽容的态度,以独创性的有无作为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要对此类作品的权利归属持更为谨慎的态度,严格剔除民间文学艺术中的稳定部分,防止私权利不当扩展到本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范畴上。  对比过往的案例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司法保护,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独创性的认定和权利行使的边界。从北大法宝检索的结果看,收录的不到100个判例中,法院几乎全部认定原告对相关衍生作品享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标准已经达成共识,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在个案中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主要是被告同样针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演绎,原告的权利不能扩张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稳定部分。因此, 从集体中来,到个体中去 ,是我们解决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司法保护问题应当遵循的逻辑。附:歌词及简谱 玛依拉F大调 3/4 拍人们都叫我玛依拉,诗人玛依拉,牙齿白,声音好,歌手玛依拉,高兴时唱上一首歌,弹起冬不拉,冬不拉,来往人们挤在我的屋檐底下。玛依拉,玛依拉,啦啦啦啦,玛依拉,玛依拉。啦啦啦啦。我是瓦利姑娘名叫玛依拉,白手巾四边上绣满了玫瑰花,年轻的哈萨克人人羡慕我,羡慕我,谁的歌声来和我比一下呀,玛依拉,玛依拉,啦啦啦啦,玛依拉,玛依拉,啦啦啦啦,玛依拉,玛依拉,啦。民歌记谱能否产生新权利?《玛依拉》案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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