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款名为 长安十二时辰 的黄酒,西安一家酒业公司及销售公司被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方起诉侵权。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按合同约定,原告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出品人,享有该剧目的著作权、剧中各类美术元素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原告发现,某众筹平台有使用与《长安十二时辰》剧目名和美术元素相近的酒类产品众筹项目。截至2022年12月10日,该产品已通过众筹获得44877元。某众筹平台上公示的该众筹项目发起主体为西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销售公司。 原告认为前述两公司的行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著作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告西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享有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 长安十二时辰 注册商标,在酒类产品互联网众筹项目中使用自身商标属于合法行为,并不侵害他人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原、被告围绕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庭审在持续两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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