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开跑,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争分夺秒!”
2024-10-20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四川成都举办期间,由中国版权协会、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四川省版权协会、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等主办的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于8月2日举办。众多专家学者就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了探讨,以期为体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建议。  体育赛事及其节目的法律属性判定存在分歧  体育赛事相关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视频致辞中表示,体育赛事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非常高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像奥运会、世界杯、大运会、亚运会这样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对体育赛事的转播可以形成作品,体育赛事节目版权是体育赛事产业的重要资产,研究体育赛事的转播和体育赛事相关版权的衍生品产业发展正当其时。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赵辉认为,办好重大的体育赛事能够迅速提高国家和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国家和城市的国际影响力,拉动体育产业的发展。而在举办体育赛事的过程中,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作用不容忽视。   假如体育赛事节目最终是一个作品,那么作品从哪个环节产生?这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也道出了一部分人心中的困惑。  当前,版权界对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一直存有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能否纳入《著作权法》规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介绍,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商业惯例属性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概念的混淆误读,是对体育赛事及其节目的法律属性判定观点不一的重要原因。其中有一种观点直接否定了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属性。除此之外,还存在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录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能够按照其作出选择的表达是非常有限的,体育赛事节目所体现出的独创性不能达到类电影的高度,但是却达到了录像制品的高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可提到,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但是并没有明确独创性的标准,所以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独创性有无的标准,另外一种是独创性高低的标准。  唐可认为,在法律未明确要求应当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前提下,不宜采取独创性高低标准。较为合理的做法应是在采取独创性有无标准的基础上,从创作空间和直播画面形成过程来分析衡量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在雅典奥运会女排决赛中,中国队在0∶2落后的情况下绝地翻盘。在这场比赛的直播中,导播就有意识运用了对比的手法,用大量的时间跟拍两位主教练的举手投足和面部表情,并通过画面的串接,将中国队主教练与对手俄罗斯队主教练的表情展现给观众。  以此为例,判断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唐可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量:第一是设置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是摄像师的运镜以及摄像手法,第三是导播对画面的选择和编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后,作品类型划分和著作权保护更具开放性。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认定,要正确处理独创性有无与独创性高低的关系。只要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就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则创新性阐述了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他认为,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制度中的功能性存在。 我们要评判独创性认定究竟是应当坚持独创性的有无还是独创性的高低,应该回到独创性所发挥的功能看独创性的有无或者独创性的高低对上述功能的发挥究竟起到促进还是阻碍作用。   维权实践问题不断、困难重重   体育赛事产业是占国民经济比重非常大的产业。国家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整个体育产业的产值已超过3.1万亿元,发展非常迅猛。体育赛事节目现在的版权价值越来越高。 腾讯集团高级法律顾问余利勇提到了体育赛事节目授权费用之高昂。  然而,当现实中遭遇侵权,法院判赔金额往往较低,这与体育赛事节目的市场价值相去甚远。除此之外,维权实践也是问题不断、困难重重。  余利勇介绍,从维权实践来看,面临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一个是盗版网站的侵权问题。  在短视频领域,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门槛非常低,一旦有热播赛事播出之后,大量用户可以很快上传这些侵权视频。而且,短视频产品当中通常有算法推荐的技术和服务,能很快把这些侵权内容推送到感兴趣的用户手中,侵权的影响就会呈几何级扩大。此外,大量盗版网站的侵权问题成了行业应对的难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余利勇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提出了建议。余利勇说,在立法层面,近些年所碰到新领域的问题,很多法院都已制定了比较好的裁判著作权纠纷的规则,在相关法律修订过程中,希望把这些好的裁判规则能够引入司法解释或立法修改当中来。在司法领域,希望法院、法官能够充分发挥行为保全、高判赔和惩罚性赔偿这三把利剑的作用。在行政领域,建议将重点体育赛事等热播节目纳入国家版权预警名单制度中。在版权治理上,呼吁主管机关能够持续针对重点赛事、热播赛事节目进行常态化的专项治理。  体育赛事相关法律保护还存在诸多难点和困境。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陈亢睿表示,大型国际赛事转播商因处于交易弱势地位,与其他相关方的话语权不对等,很难通过授权协议进行有效维权。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认为,针对互联网领域短视频等侵权形态取证和证据认定困难、盗版下线率尤其是及时下线率仍较低、侵权形式更复杂多样、法律争议点多、判赔低等问题,需要以新技术、新理念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行政、刑事多维保护。  四川体育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兼服务事业部总经理陈丽直言,体育赛事涉及的版权问题很多,最大的困境,就是受众版权意识薄弱。  除了传统体育赛事,还有电子竞技内容直播。虎牙高级法务经理杨文君介绍,电竞赛事直播对于直播平台以及活动的主办方要求比较严,大型电子竞技比赛需要专业的机构予以负责。在电竞赛事盗播案件中,赛事主办方的诉讼权利、自制赛事的侵权赔偿额计算、网络版权监测等问题值得版权界、司法界关注。  寻求技术进步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张静在谈及我国体育赛事相关权益保护时介绍,现行《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作出了规定,将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改为 视听作品 。这可以看作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模式来保护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益。《体育法》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可以认为是为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引,可以突破现有的保护局限,补足著作权保护的不足。当然,这些规定还是相对笼统,对于体育赛事视听信息在权利限制、请求权竞合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认为,相比民事保护路径,行政保护具备多方面优势。通过行政许可明确赛事节目的传播权利、建立传播白名单,并将其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都是全面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方式。   在保护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人的同时,其实我们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同样认为,可用多维手段加强体育赛事盗播治理:相关部门可将赛事作品列入预警清单,对盗播平台进行行政处罚;通信管理局可采取断网、下架等措施;网信办可将盗播APP下架;多个部门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盗播获利链条;法院可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衔接,提高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力。   很多难题就是在寻求产业发展、技术进步与版权保护的一个微妙平衡。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能做些什么?能不能在新技术下,有更多的思考? 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政操提出,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体育赛事相关版权的保护。他介绍,充分发展和运用区块链技术,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运营提供有效的抓手,可以很好解决版权纠纷确权难、监测难、取证难等难题。  新技术的登场,为体育赛事相关版权保护增添了新可能。杨文君介绍,对于平台保护,虎牙引入了第三方的监测机构进行网络版权监测,主要通过视频画面的比对技术快速准确进行监测,并且能及时取证。新技术开跑 体育赛事相关版权保护分秒必争
新技术开跑,体育赛事相关版权保护分秒必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的版权,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新技术的应用为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对体育赛事的版权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版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赛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是保护体育赛事版权的重要保障。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版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体育赛事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体育赛事相关版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加强技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的版权,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湖北商标版权注册版权登记证书湖南插画版权申请加急版权申请代理服务商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