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海柏(天津)音乐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尚歌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与音集协签约的KTV场所,签订许可使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案件情况 2021年7月8日,原告海柏(天津)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海柏公司)在被告武汉尚歌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尚歌库公司)的KTV包房内点播了153首原告的视听作品并进行公证取证,原告据此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放映权之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12元及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取证消费288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元。 此案于2023年8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23)鄂0191知民初223号﹞:被告尚歌库公司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最终,仅酌定被告尚歌库公司向原告海柏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尚歌库公司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缴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经对避免著作权侵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鉴于目前著作权市场的著作权收费主体不一,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主体数以万计,音集协管理的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数量亦数以十万计,经营者不可能悉数获得授权,不应苛求其对相关曲库一一进行对比。只要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且没有经相关权利主体合理提示侵权后仍不改正情形的,就应认定其没有侵权故意,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案件意义 在涉卡拉OK行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卡拉OK经营场所的注意义务范围、程度——即主观过错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大小的关键。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了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明确了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经营者没有侵权故意,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从司法层面对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的积极回应,对通过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行业版权问题做出了正向引导,既体现了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又兼顾了经营者的主客观状态,对促进湖北省乃至全国卡拉OK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侵害视听作品放映纠纷案logo版权登记手机壳设计版权申请版权申请入口官方福建作品版权登记湖北商标版权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