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和茅箭区 扫黄打非 办按照 谁执法谁普法 的要求,悉心处理了一起书店销售库存图书版权纠纷案,既向消费者普及了 扫黄打非 和版权保护法律知识,又切实为图书经营者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得到了购书市民和书店经营者的好评。 一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自己在茅箭区某知名书店购买的《契诃夫短篇小说集》《欧亨利中短篇小说集》《简爱》等三本图书疑似盗版图书,要求依法处理,同时要求书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赔偿500元的损失。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转办件后,茅箭区 扫黄打非 办迅速将上述三本图书送到出版社鉴定,并将案件线索和出版社鉴定结果移交给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处理。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支队高度重视,立即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发现上述3本图书都是从正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图书。执法人员认真审查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说明,发现涉案《契诃夫短篇小说集》《欧亨利中短篇小说集》等2本图书是经过合法渠道出版和发行的正版库存书。但出版社因其他原因,便以涉案图书出版合同版权到期为由,要求书店予以下架处理,将未下架者视为销售非法图书处理,并出具 视同为非法出版物 的说明,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和出版管理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涉案《简爱》图书,出版社鉴定未进行该印次图书印刷,故为盗版图书,执法部门经审查予以采信。因书店有合法来源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可以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责令其涉案书店立即下架该印次《简爱》盗版图书,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退款处理。 对于处理结果,举报人认为执法部门存在偏袒书店嫌疑,要求执法部门按照出版社鉴定意见进行处理,于是反复投诉。由于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图书出版合同到期后,已经从出版社批发出去的该图书还能否在市场上销售 等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复杂,执法人员搜集整理了一批相关案例,耐心细致宣讲,举报人终于理清了执法部门没有采信出版社鉴定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书店经营业主对十堰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和茅箭区 扫黄打非 办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十堰文化市场良好的营商环境给予了高度评价。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 图书出版合同到期后,已经从出版社批发出去的该图书还能否在市场上销售的问题 ? 如果该图书在出版合同期限之内从出版社批发出去,出版社显然具有合法的出版许可授权,出版社发行该图书的行为是合法的。书店从出版社进货行为也具有合法性,且图书的所有权已经移转到书店那里。书店再销售该图书的行为不是一种出版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市场销售行为,已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书店销售该图书的行为只要是合法经营行为,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书店销售该作品的行为不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呢?这里涉及到正版作品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予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正版作品发行权一次用尽 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在初次流入市场的时候一次用尽。意味着除了第一次流通(如:出版社将书籍供给书店)之外,以后的流通都不受著作权的控制,能够合法地买卖、交易、赠送。盗版作品因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近日,十堰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了一起书店销售库存图书版权纠纷案。设计图作品版权登记加急直播版权申请版权哪里办理北京服装设计版权登记西瓜免费版权申请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