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图片,微信公众号可以随便用吗?当心构成侵权!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黄石某汽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七夕节宣传文案时使用了3张柴犬图片,不料7年后,被厦门某信息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21日,曾某完成《贱贱汪星人》创作并首次发表。2022年4月曾某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代某,转让费1万元。几天后,代某又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原告,转让协议均约定受让人为唯一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对自作品诞生以来的侵权行为采取维权、主张赔偿等。2022年5月5日,原告将该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进行登记。《贱贱汪星人》原版美术作品 原告诉称,2016年8月6日,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上使用《贱贱汪星人》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万元。 被告辩称,使用的3张柴犬图有自己创作成分,与原告登记作品不一致,属于不同作品。发布的宣传文章阅读量仅90余次,原告并未受损,其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发表文章时间是2016年,案涉作品登记时间是2022年,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时原告不存在,且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侵权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利。被告为销售进行宣传的文案,所适用的卡通图片,虽添附了文字、图形和颜色,但柴犬的造型与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上狗的图像一致,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复制、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2016年8月,但相关宣传方案在公众号上并未删除,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合考虑作品创作类型、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客体常见的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外,擅自使用他人上述作品的,构成侵权。近年来,自媒体蓬勃发展,企业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以免得不偿失。
大冶法院判定公众号侵权赔偿 3 张柴犬图广东oc作品版权申请游戏人物设计版权登记上海纹身贴版权登记北京产品宣传图版权登记甘肃版权局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