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说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成为入选的8个案例之一。 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独播的《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传奇株式会社为该游戏著作权人之一)游戏作为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传奇株式会社赔偿盛和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传奇株式会社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给被警告人的一种司法救济 《蓝月》是由盛和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中环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影。恺英公司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由传奇株式会社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后,盛和公司随后回函给腾讯公司,告知《蓝月》电影并不侵犯传奇株式会社对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腾讯公司此后未予下架《蓝月》电影。 针对传奇株式会社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盛和公司、恺英公司、中环公司又联合回复催告函,告知其尽快行使相关诉权。随后,传奇株式会社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函,表明已收到催告函,并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知识产权,再次要求腾讯公司对该电影进行下架。 盛和公司认为,传奇株式会社向独播《蓝月》电影的腾讯视频平台发出侵权警告要求下架的行为,致使双方关于《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是否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经催告后,传奇株式会社不仅未撤回警告,反而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出知识产权警告函。双方之间关于是否侵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盛和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不确定状态,于是提起诉讼。 与侵权诉讼有所不同,本案是确认不侵权诉讼。一审法院指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该类诉讼的核心仍在于判断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与侵权诉讼存在密切关联性。 视听作品权利应以 画面 为中心 视听作品作为由一系列动态的画面或影像构成的聚合物,其以连续动态画面为基本表达,并体现作品独创性。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能否以视听作品或其组成部分予以保护。 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的基本表达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一审法院也认为,《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结合盛和公司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蓝月》电影是在剧本基础上拍摄,经过演绎后从主线和支线剧情进行叙事,可见电影情节本质上是对电影剧本内容的再现,此时将电影作为视听作品进行审查认定时,其独创性表达应着重于电影画面而非故事情节,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游戏玩法或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 画面 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为此,一审法院对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的多项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予以排除,包括游戏程序安装页面文字描述、部分场景文字配图等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角色职业组合、玩法设定等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武器通用形态、城镇场景设定等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 电影并未使用游戏独创性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其基本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 传奇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从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与电影中的对应视听画面进行比对。 盛和公司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众多思想、桥段在他类作品中已是常见内容,游戏引擎、系统所带来的交互表达并不能呈现于《蓝月》电影中,对两部作品作比对时,应将画面反映的情节作为比对重点。比如《热血传奇》游戏在人物职业设置上并非通过武器、服饰特定关联性进行区分,在《蓝月》电影中,角色与其使用武器是固定关系。两部作品在人物关系设置、场景设置、情节发展三方面的表达均不相同,整体不具有相似性。 一审法院认为,从核心内容来看,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盛和公司作为《热血传奇》电影著作权人,对该电影上线等所作的后续利用,是其有权行使的权利,不侵害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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