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立法,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提供“中国方案”
2024-10-16

原标题:在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研讨会上,专家呼吁——加快国内立法进程,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提供中国方案  民间文艺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华文化的鲜明标识和独特基因,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新时代背景下,如何让民间文艺在传承中得到更好的法律制度保护,在转化与创新中呈现新的生机,是需要思考和解答的重要命题。  近日,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以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版权局分别在湖北武汉、江苏扬州举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研讨会,深入探讨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听取民间文艺从业人员以及专家的意见建议。专家一致呼吁,加快推动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为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工作在紧锣密鼓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   加快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新技术时代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意义重大。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表示,中宣部高度重视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工作,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委托几家研究机构开展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课题研究;在多个省区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为下一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主要实践依据,也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民间文艺版权的浓厚氛围;通过版权工作站等平台加大对民间文艺高端创意设计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队伍迅速壮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全国唯一的知识产权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知识产权学科唯一获得国家创新引智支持的建设单位。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形式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完成《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长期被关注的国际话题,但在国内仍多年未形成共识,应当争取尽快形成共同立场。 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三大目标、三大原则和三大问题。三大目标即 保护、保存、利用 ,他主张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相对保护;三大原则即 知情同意、注明出处、正当利用 ,他建议这些原则应当反映在未来制定的条例当中;三大问题即 客体的独创性认定问题、主体的特殊性问题、保护期限的确定问题 。吴汉东认为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领域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此要设定特别的著作权规则。  根据前期的调研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法律界的专家进行讨论并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是要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关系。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应当从私法的角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考虑民间文艺创作者的利益,比如创作民间文艺作品的来源地居民群体的利益。二是要处理好理论继受和创新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关系。四是要求同存异,重点放在解决主要矛盾上,着重解决传统民间文艺作品精神权益的保护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权益保护,对其他的矛盾兼顾解决。五是要处理好民间文艺作品的创新和利用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关系,在保护的时候坚持对等保护。  试点地区为推动立法提供参考   保护文艺作品的版权与促进文化繁荣是相辅相成的,保护版权是促进文化繁荣的手段,同时文化繁荣也对版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江苏省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何超介绍,近年来,江苏省文联把文艺维权作为服务文艺家的重要工作,通过举办江苏省文艺界保护知识产权论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登记,包括民间文艺家在内的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版权意识逐步增强,全省文艺界形成宣传普及版权知识,依法维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扬州市于2022年11月入选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地区。一年多来,扬州坚持版权赋能、创新发展,上线扬州市民间文艺作品备案系统,成功备案民间文艺作品5万余件,出台《扬州市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指南》,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扬州试点建议稿)》,积极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 扬州经验 。  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梅术文看来,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地区不仅是保护的试点,也是促进的试点,因此,不仅要保护,更要利用、要促进。  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漆艺,当地企业在版权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截至目前已在江苏省版权登记系统中登记389件产品,获得各项专利授权31件,在扬州市民间文艺作品备案系统中成功备案民间文艺作品1500余件,包含企业十大工艺中的漆艺作品和白描画稿。企业努力在保护漆艺作品版权的同时做到体系性数字化发展,同时积极寻求与各大平台、部门、企业、院校等进行版权合作。   即使取得了这些成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版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漆器)张来喜谈道,比如,漆器作品多为集体创作,归属问题难以确认;漆器从业人员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场景多样和分散,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定位;版权保护手段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等。他希望,在严谨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让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民协副主席、江苏省民协副主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吴元新是蓝印花布的传承人。江苏把全国在民间的蓝印花布进行搜集和保护,收藏6万多件,有20多万个纹样,现在正在逐步整理做文化档案。 怎样在非遗传承、民间工艺传承方面进行保护,实际上很多民间工艺家、民间文艺家还是有很多困惑。 吴元新说,通过立法可以让版权保护的意识深入基层民间工艺家、民间文艺家的心中,让他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使非遗、民间工艺、民间文艺能够在创作中,在版权保护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紫砂)谢强讲述了他通过版权保护受益的实例。由谢强创作的 中华文明 主题系列作品,是以五千年文明为主轴,以历史典故为素材进行专题创作而成,研究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特征与艺术特点,创作出紫砂作品楚辞、唐诗、宋词、元曲等系列,并在全国各地进行巡展。得益于版权保护,在这个系列上进行的衍生品的开发运用也为谢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个人应该是版权保护的主体,遇到集体项目也需要团队或者协会来进行支持和保护。因此,我们呼吁立法早些落地,为原创保驾护航。 谢强说。  推动立法仍面临现实难题  民间文艺近几年的发展受到了广泛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关于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立法目前依然面临诸多难题。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潘鲁生谈了他观察到的几个问题:第一,创作主体集体性强。民间文艺的作者和传承者往往都不是特定的人,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落实具体的创作者。第二,创作和流转的动态性强。民间文艺作品在传播流传过程中一直不断演化、变化、改动、改编。第三,表现形式口头性强,大多民间文艺作品都是心传口授、靠记忆保存。第四,作品内容变异性比较大。民间文艺作品大部分没有固定脚本,同一个民间文艺作品在不同场合表现出不同的差异性。第五,超越时空的共享性。民间文艺作品自古以来都是全民共享的文化形态,可以被不同的社会群体,甚至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享有。  潘鲁生建议,对于民间文艺版权保护还是要从国家、团体、个体三个层面进行。处理好既有民间文艺与其他生成历史的土壤之间的关系,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民间文艺现实转场的路径,拓展民间文艺现代化的发展空间;推动文化走出去,扩大国际影响力,最终促成民间文艺产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发展。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不仅是国内立法的问题,也体现中国立场的问题,关系到能不能讲好中国故事。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要赋予特定群体一定的私权,通过赋予一定的私权和公权保护结合,最终实现文化的传承。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梅术文建议条文的数目尽量不要多,撰写条文的时候对范围和特征进行总结,把民间文艺作品和民间文艺表达结合起来。明确权益人为特定群体,同时加上代表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对经济权利采取惠益分享原则,解决保护期限的问题。  在北京大学教授刘银良看来,一些民间文艺作品已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对于持续性创新的、历史悠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保护,还涉及特殊的保护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陈锦川认同吴汉东提出的在三大原则的指导下开展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他认为,虽然民间文艺作品与一般作品有区别,但也有很多相同特性,可以从著作权角度进行保护。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陈国欢在基层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在市场上,产业发展较好的往往版权保护意识比较强,但同时遇到的问题也较多。扬州提出的备案实践具有代表性,有利于产业的良性发展。他建议,可以设立评鉴机构,预处理一些问题,解答困惑。  扬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陈家庆提了三个建议:在全国设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的机构;完善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登记、审核制度;建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发展公益基金。  国际组织期待中国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以来,已经在国际层面历经多年的讨论,目前关于这个领域国际条约的磋商已经进入到实质阶段。无论是从国际组织的期待,还是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期待来说,都希望中国能够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这就需要我们加快国内的立法进程。只有在国内有了好的解决方案,在国际层面才能更有底气提出有建设性的中国方案,才能积极推动磋商进程。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赵秀玲说。  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胡开忠从国际实践与国内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他提到,在国际交往中,经常出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交往过程中遇到自己的民间文艺作品被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个人随意开发、利用甚至歪曲的情况,国际社会因此也一直在考虑推出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公约。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方面也的确产生了一些案例,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对此,潘鲁生深有同感。他认为,民间文艺是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当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关键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版权国际治理规则建设博弈中,缺乏系统的中国方案。因此,中国需要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成立国际民间文艺版权组织,建立国际对话机制,与国际相关组织加强联系和沟通,推动文化走出去,扩大国际影响力。加快立法进程提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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