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锡剧《江南雨》的著作权纠纷二审案件,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受邀参加旁听。 庭审中,上诉人余某某称,某剧院未经同意将锡剧《江南雨》改编为同名电影,也未在电影影片及宣传过程中注明改编自余某某戏剧剧本,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某剧院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被上诉人某剧院辩称,其将案涉作品改编拍摄电影,余某某是明知且已授权的,相应授权委托书在国家电影局备案,某剧院的后续行为并未超出授权范围,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07版《江南雨》剧本是某剧院委托余某某进行创作并支付了合理报酬的,因欠缺法律意识,当时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虽余某某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亦赋予了委托人某剧院合理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将案涉作品改编拍摄成电影的行为,亦是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不侵犯余某某的著作权。△庭审双方及代表委员观看该案重要证据(电影片尾演职员表)。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余某某《江南雨》锡剧剧本是否为改编作品;某剧院拍摄锡剧电影《江南雨》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余某某同名锡剧剧本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某剧院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就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严格把控庭审节奏,引导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辩论。 代表委员们在旁听案件庭审后表示,锡剧本身就是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公开庭的选择独具无锡特色、很有新意,对于弘扬和保护中华传统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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