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2025-01-19
  近日,“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湖北oc作品版权申请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下称回应) ↓ ↓ ↓有记者问: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答: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江苏logo版权申请加急广东ppt模板版权申请做商标法律法规明白人,才能看透商标纠纷背后的问题。  下面就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中的关键词,给您介绍下上述商标纠纷引出的法律问题。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所涉及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有效商标的具体信息,详见下图:  (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

商标类型:普通商标)版权申请入口在哪里  (第3436141号“逍遥镇”商标;商标类型:普通商标)  (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商标;商标类型:普通商标)  (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商标类型: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来源:回应截图)  结合以上商标信息及回应截图,先来给大家介绍下关键词“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依据。  关于普通商标、集体商标等商标类型的划分,参见《商标法》(2019年修正,下同)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回应中提及的3件“逍遥镇”商标即为普通商标)  《商标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关于商标的定义,参见《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参见《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关于商标变更,参见《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关于商标转让,参见《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起初由个人注册的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参见《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集体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参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潼关肉夹馍”即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六条,即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山东服装设计版权登记  了解更多关于集体证明商标申请的相关规定,可点击链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  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阅更多与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相关的官方资料: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请向下滑动查看),根据该规则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二章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章第十七条等可见,“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微普法 |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引出的法律问题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引出的法律问题